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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相關條件的超齡參保人員,可至參保單位所繳費的區社保中心自助終端上打印繳費證明,然后去區地稅局辦理手續。同時,應盡量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這項手續。
廈門網-海西晨報訊(記者 龔冉)近,廈門市人社局發布《關于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下稱《意見》),為四類人群辦理養老保險帶來了福音。
據介紹,近年來,廈門市人社局及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在處理有關養老保險工作時遇到了一些較具體的問題。《意見》的出臺,旨在從人性化的角度出發,為大家解決問題。《意見》中提及的四類人群,滿足相關條件后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離境定居人士】
可在廈門退休
問題:原本戶籍在廈門市的職工出國定居,多數人按規定停保,不過也有部分繼續參保繳費。當他們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后要求辦理退休手續時,廈門市并無相關文件對此進行規范。
解決辦法:此次,《意見》明確指出,已離境定居的人員,若原具有廈門市戶籍并以本市戶籍人員身份參加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可按廈門市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此外,“海歸”人士如果以在廈就業的臺港澳居民或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身份參加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形成的繳費年限可與原按本市戶籍人員身份參加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簡單地說,他們以前持有廈門戶籍時參加的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有效的。
【超齡參保人員】
可以補繳
問題:去年,廈門市地稅局與廈門市人社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超齡參保管理的通知》,對超齡參保人員進行停保處理。但此前已超齡仍繼續繳費的外來員工,由于已超過了退休年齡且在廈門市實際繳費超過10年,無法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其戶籍所在地,無法辦理退休手續。
解決辦法:非本市戶籍人員在廈門市參加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2012年7月1日前女年滿50周歲、男年滿60周歲且199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在廈門市實際繳費滿10年的,可到廈門市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經審核后持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證明到地稅部門以個人身份按月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按照《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廈門市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的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簡單地說,滿足以上條件的人群,可在補繳滿15年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被征地人員】
參保年限可合并
問題:在廈門市有這樣一類人群,在“村改居”后,參保的險種由廈門市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轉變為城鎮戶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然而被征地后又參加了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但在合并計算退休待遇時,外來員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無法合并計算。
解決辦法:《意見》規定,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的廈門市戶籍人員,在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且選擇以企業職工身份辦理退休的,其按照廈門市戶籍人員標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包含經個人補繳統籌差額后的原按外來員工標準參保繳費年限。
簡單地說,只要補繳統籌差額,被征地人員原本參加的廈門市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關系轉入我市】
補繳差額即可
問題:原本,異地參保人員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廈門市,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0年但不足15年的,由于補繳的辦法不明確而無法操作。
解決辦法: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廈門市且確定廈門市為待遇領取地(不含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其中,參保人屬原固定工且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應補足10年后,繳費年限方可合并計算;不延長繳費的,可轉入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