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網-廈門日報訊 (福州站記者 張珺)當前,房地產市場的一舉一動備受關注。我省日前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出讓工作的意見》,對土地出讓的各個環節設定嚴格規范性要求。其中,基準地價的更新周期不再局限于兩年更新一次的“原則性要求”,而是可根據市場變化適時調整,這一改變可能與當前房地產市場的整體行情有關。
【變化 1】
“原則上每兩年更新一次”改為適時調整
根據《意見》,我省計劃逐步將全省經營性用地掛牌、拍賣出讓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網上交易系統,實現在統一平臺上進行集中交易。這就要求各地對不同用途、不同等級的土地基準地價及時進行更新并予以公布。
以往,我省土地基準地價是“原則上每兩年更新一次”,今后,土地基準地價仍在堅持這一原則的基礎上,有望更及時地反饋市場供求信息,根據市場變化適時調整。按照要求,基準地價的基本內容、調整系數須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土地使用權出讓網上交易系統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變化 2】
嚴禁為特定競買人設定前置條件
在具體的出讓環節, 《意見》要求除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外,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必須實行“凈地”出讓;嚴禁為特定競買人設定前置條件,譬如不能要求競買人已建成項目達到一定營業額、納稅額、產值等經營業績,不能要求必須在某行業協會、著名媒體公布的行業排名中位居前列,不能要求競買人必須是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或本地企業等。
【變化 3】
地價全部繳清方可發放土地使用權證
另外,土地出讓成交后,土地出讓價款必須全部繳清方可發放土地使用權證,不得按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比例辦理土地使用權分期分割登記手續;如果相關企業未按出讓合同約定履行各項義務,未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上(不含土地出讓價款)等法定條件,以及出現土地閑置的,不得辦理土地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