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才服務中心赴外招聘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管理和公平使用公共服務資源,加強對參加赴外招聘活動用人單位的管理,維護赴外招聘活動正常良好的秩序,保障求職者和參會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我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本中心組織赴外招聘活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信息中不得發表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擾亂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及損害國家聲譽和穩定的謠言等。如有關違法事件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章 招聘行為規范
第三條 參會單位須是依法設立的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赴外招聘活動參照境內企業參會的管理規定。
第四條 一個獨立法人單位可預定赴外招聘活動中的多場招聘會的攤位,但在一場招聘會中只能預定一個攤位。
第五條 如遇到統一印制招聘海報的招聘場次,參會單位不得在已印制好的的海報上進行改動。
第六條 由于赴外招聘為組團行動,參會企業不得攜帶親友及無關人員參與赴外招聘行動。
第七條 參會單位應遵守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不得進行與人才招聘無關的活動。參會單位不得假借其它單位名義招聘, 不得有歧視性條款,不得發布虛假、夸大、有傷風化或容易使人誤解的招聘內容,不得將攤位借予其他公司使用,不得發布其他公司招聘內容。
第八條 參會單位不得向應聘人才收取招聘費、報名費、集資費、體檢費、培訓費、風險金、抵押金、保證金等費用;不得扣壓應聘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不得有欺詐行為。
第九條 參會單位應按照組織方的要求準時入場參加招聘會,招聘會開始后一個小時未入場的參會單位,視同放棄參加本場招聘會,攤位不予保留。已預訂攤位因故無法參會的單位,需在我司與單位確認行程時提出。
第十條 每個參會單位限2名招聘工作人員,若因招聘工作需要需攜帶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會的情況,應提前向我司報備,經我司同意后方可前往。請勿擅自占用他人的攤位和挪用他人的椅子。
第十一條 參會單位應妥善保管好應聘人員的個人資料,不得隨意丟棄。應聘人員的個人資料僅限于參會單位招聘使用,禁止用于出售、贈送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十二條 參會單位應積極配合我司,在赴外招聘活動開始前提交所需的赴外招聘參會資料,招聘會結束后提交《招聘活動情況反饋表》。
第十三條 招聘會因需提早制作海報及布置招聘場地,企業招聘內容提交確認后,恕無法修改。
第十四條 在招聘會組織工作中,出現以下行為的參會單位,1次將列為異常參會單位,2次將取消今后赴外招聘參會資格,需恢復參會資格的單位應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加蓋單位公章提交至我司,視情況審核通過后方可參會。
(1)隨意在統一印制的招聘海報上進行改動,經提示后不予改正;
(2)臨時取消參會、更改參會人員及住宿信息等;
(3)招聘會開始后一個小時內未入場;
(4)假借其他單位名義招聘,發布虛假招聘內容;
(5)以招聘費、報名費、培訓費等名目向應聘人才收取費用,欺詐應聘人才;
(6)實際參會人員與報送給我司的參會人員不相符;
(7)參會所需資料及《招聘活動情況反饋表》未提交,且在招聘會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未補交;
(8)將攤位借予其他公司使用或發布非本公司職位信息。
第十五條 若有單位出現違規行為,主辦方有權取消違規單位的參會資格及相應補貼。
第三章 現場秩序管理及安全提示
第十六條 參會人員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放射類危險品進入交流會;自覺維護場內秩序及清潔衛生,禁止在場內吸煙、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第十七條 參會人員應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疏導, 不得占用、滯留進出口及安全通道。
第十八條 參會人員發生爭議時應及時向現場工作人員反映,并通過溝通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 參會人員應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妥善保管好隨身物品,勿將手機貴重物品放置在桌面,謹防丟失;如有遺失或招領,請及時向現場工作人員反映。
第二十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參會企業及人員,本中心工作人員有權要求整改、加以制止或勸其退場;如涉嫌違法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為廈門市人才服務中心。
廈門市人才服務中心
2019年1月28日